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进行复查审议。
复审申请需要在收到商标局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商标注册人请求商标局依法对有效期届满的注册商标延续效力,延长专用权有效期的程序。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规定为十年。商标注册人需要续展其商标的,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称作宽展期,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会额外增加费用,如宽展期仍未申请续展的,注册商标将被视为放弃。
商标变更程序适用于当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发生变化时,使注册簿与实际信息同步。
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不能仅变更 一部分。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名称和商标图样是无法进行变更的,并且商标变更不适用于商标权利人主体变更的情况。
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依法将其商标权/申请权让与他人所有,注册成功及申请之中的商标均可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不应该被注册,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
异议申请应当在争议商标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通常异议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种: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进行辩驳。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交送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提交答辩,如被异议人未在限定期限作出书面答辩的,会被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第十二条(功能性)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人均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无效宣告申请的提出无时间限制,在争议商标有效期内均可提出。
《商标注册证》发生遗失或者破损的情况,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如补发的理由是原证破损的,应当在申请补发时交回原证。
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办理周期为3-6个月,建议提前、及时办理以避免因补证周期长而影响企业经营。
其他业务如:许可备案;要求优先权;提交使用证据;信息更正;驰著商标认定;权利质押;侵权调查;维权&抗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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