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制度介绍
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此特别行政区的设置,是一国两制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宪法为根据而敲定的直接隶属中央、受其管辖的特别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高度的自治,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保留原来资本主义制度,并举行其本身的普选。
香港商标法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度的,与英国同属于英美法系。香港商标的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为主,申请在先原则为辅。
香港知识产权署负责香港的商标以及专利一般性事务,其相关法规是完全独立的。新的香港知识产权法在2003年4月4日开始实施,其中仍保留英国商标法大致的轮廓。但是在新法中,增删修改了许多部分,值得申请人多加留意。香港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形状商标、气味商标的申请注册。根据英国提交的通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自1977年11月6日起适用于香港。
所需材料
1、商标图样;
2、经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4、主体证明文件。
审查流程
每件商标申请都将被查询及审查,以便确认商标是否具有注册性,或是否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与其他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审查官将拒绝注册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具有欺骗性或混淆相似的商标。任何表明名誉的、表白性的、暗示性的及建设性的用语都不得进入注册薄。
申请人主体资格
任何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其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收费标准 (人民币)
商标查询 | 免费 官查:600 | 官查:1-2周 |
商标注册 | 首类:1700 次类:1500 | 回执:1-2天 注册:5-9个月 |
商标续展 | 首类:3500 次类:2000 权利恢复: 首类:4500 次类:2000 宽展期:800 | 1-2天 |
商标转让 | 2000 | —— |
商标变更 | 500 | —— |